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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部、耳廓轻伤二级的情形有什么?

www.avpparts.com 2024-09-08 刑事辩护

面部、耳廓

5.2.4 轻伤二级


a)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.5cm以上;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.0cm以上。


b)面颊穿透创,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.0cm以上。


c)口唇全层裂创,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.0cm以上。


d)面部块状瘢痕,单块面积3.0cm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.0cm以上。


e)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,面积累计8.0cm以上。


f)眶壁骨折。


g)眼睑缺损。


h)一侧眼睑轻度外翻。


i)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。


j)一侧眼睑闭合不全。


k)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。


l)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.0cm以上。


m)耳廓离断、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等于一侧耳廓面积15%以上。


n)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。


o)鼻骨粉碎性骨折;双侧鼻骨骨折;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;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;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。


p)舌缺损。


q)牙掉了或者牙折2枚以上。


r)腮腺、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。


s)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。


t)颌骨骨折。


u)颧骨骨折。

Tags: 刑事案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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